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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土地是农民的一种财产权利

来源:农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1月4日  浏览次数:1369

  2010年1至3季度,国家土地出让金收益是1.68万亿元。地方政府现在财政预算收入里面来自卖地的钱,估计得占到60%,这些钱是卖地来的,地过去都是农地。在很多地方,政府成了一个卖地的大公司,这是不正常的。政府如果像有些专家讲的,成了经营土地的大公司,这样就很容易侵害民生。因为地价高了以后,政府的收入是上去了,但是整个经济发展的成本就提高了,老百姓的生活成本也提高了。作为政府,改善民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这也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但如果一个城市把房价搞得这么高,下一步再把蔬菜等一些基本生活消费品的成本也搞得很高,老百姓怨声载道,还有什么和谐可言?

  从农村土地上获得的收益却大部分都没有用在农业上

  说到卖地,卖了这么多钱,这个钱干什么用了?一直试图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到很多地方调研,卖地卖了多少钱是一清二楚的。但是如果问把卖地的钱干什么去了,很多地方不愿意告诉你。我看到一个最新的研究成果,就是卖地的这些钱,真正用于农业和农村的只有5%左右。剩下的钱是用来搞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搞开发区的建设,用于城市的发展。我们现在是取之于地,但是用之于城。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是不是工业反哺农业,是不是城市支持农村?在这个问题上,其实是农业、农村来贴补城市。

  现在总的来讲补偿标准在不断提高,但是在农民的眼里,这个补偿标准还是偏低

  特别是某些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给农民的补偿就更低,比如说我看到一个研究报告,讲一段高速公路,167公里给农民的土地补偿款只有两公里的造价,就是我们国家这些高速公路,现在包括也在建高速铁路,里面的土地成本是非常低的,实际上是压低了对农民的补偿换来了我们这些基础设施和城市化的快速的发展。

  无论是公益性还是商业性,给农民都应该是一个价格。所谓公益性它就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你不能说这是一个公益性的某个建设就让农民做出贡献,土地是农民的一种财产权利,现在《物权法》明确提出对国有财产、对私有的财产也包括对集体的财产应该提供同等的保护,在征地问题上一定要树立这个概念。我们不能够用我们的公权力去侵犯农民的私权利,应该成为一个基本的准则。

  现在很多人认为,说给农民补偿高了就会影响发展,其实这个认识是不正确的。背后其实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因为按照市场价值对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其发展就受到影响了。所以应该让农民分享更多的土地的收益,要增加农民的要素的收入,财产性收入等等。

  上楼以后还是务农,农民没有新的收入来源,菜地也没了,生活成本一下提高了,但他的生活并没有直接的改善

  拆村并庄,农民集中住上了楼房,但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主要的问题就是给农民的补偿还是偏低。如果说我们让农民上楼,让农民集中居住,主要目标就是拿地,我觉得这样做可能会带来很多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韩俊)

  要更多地听听农民的意见,首先,农民是不是自愿的。有不少的地方,我相信农民不完全是自觉自愿的。其次,节省出来的地是谁的,很多地方是不明确的,农民的土地整理出来,节省出来的土地肯定是农民的,但现在很多地方就把它直接变为国家的了。第三,节省出来的土地指标如果去搞市政建设,去搞房地产,去搞开发区,这个土地卖的钱是谁的?有些地方也不明确,以为是政府的,这个钱应该是农民的,因为地是农民的。

  现在要城乡统筹,那么城乡统筹不能说你就把目光盯在要把农民的地统到城里来。现在经营城市的土地困难了,你又去经营农村的土地。然后把这个土地的收益用于城市建设,我觉得这不是城乡统筹。

  户口和土地到底是什么关系

  现在很多地方提出让农民拿着土地换户口,让农民拿着宅基地换城市住房。宅基地按照我们现在的法律是农民的一项财产权利,那么户口是个什么东西呢?户口背后有很多公共服务,低保、经济适用房、教育、医疗、社保,我们的户口是跟公共服务捆在一块儿的,如果说让农民拿着一个土地的财产权利去换这个户口,去换这些公共服务,我认为这是对农民一种新的歧视。

  过去的合作化运动、集体化运动,就是代替了农民的选择,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我们什么时候让农民自己去选择?当然政府还要引导,我们的农村发展就会有一个新的局面。

  从长远来看,我一直认为,农村发展最大的资源是土地,但是土地现在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可以说还是沉睡的资本。所谓沉睡的资本,就是说农村的建设用地躺在这儿睡大觉呢,如同有些基层干部讲,土地有巨大的一个升值的潜力,现在都看到这一点了。有人说过去政府就是跟农民要粮、要钱,现在就是要地,你想不给,那就强迫你给,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我认为农村这么大的一个建设用地的存量,如果我们把它开发利用起来了,能够节省出来的土地主要用于支持农村的发展,土地开发经营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通过这个杠杆,可以撬动各种资金流向农村,这样一来,就可以使得农村的面貌在短期内有很大的改变。

  农村土地开发,首先这个开发应该是符合用途管制,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规划,第二,我们提出两个最大限度,就是说节省出来的土地应该最大限度地用于农村的发展,土地开发的收益也应该最大限度地用于农业和农村的发展,用于改善农民的生活。

  我认为不能够说城市变化、城市的面貌变化大就是政绩,而农村的面貌变化就不是政绩。中央反复地强调要城乡统筹,要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我觉得应该把城和乡要放在一个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而当前农业、农村发展是滞后的,在这时候更应该把保障农民的利益要放到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从将来来看,我觉得我们要让集体建设用地要跟国有土地要同地同价同权,这是一个方向。同地同价同权,就是说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但是这就需要有些配套的政策,比如说集体的建设用地,特别是要搞一些商业性开发的话,你得健全土地的一些税收方面的一些配套政策,土地的增值收益整个由全社会来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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