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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

来源:合作经济指导处   发布时间:2010年7月28日  浏览次数:2815
皖农合〔2010207
 
 
                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建设行动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农委、畜牧(水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重要意义
2005年以来,我省通过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创建工程,培育了一批组织机构健全、带动能力较强、促进农民增收效果较明显的示范合作组织,为推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引导作用。实践证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是探索新形势下政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加大扶持,努力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扎实、有效地推进。
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4号文件精神,始终围绕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战略目标,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观念,坚持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服务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
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进一步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努力使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服务功能不断强化、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经过几年努力,使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占到全省总农户的20%以上,6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模化管理,成员收入比当地同类型非成员户收入高出20%以上,示范社成员收入比非示范社成员收入高出10%。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产品质量认证率达到2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90%以上,生产生鲜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达到50%以上。非农产品生产的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快。
三、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民主管理水平。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制定并不断完善合作社章程。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保障制度执行的约束机制。推进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充分保障合作成员对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形成以清晰的产权为基础、以优质的服务为纽带、以健全的制度为保障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通过开展这一行动,切实提高成员民主管理水平,不断规范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制度建设和利益分配机制。
(二)加强标准化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和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标准体系,用标准化的手段规范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确保每个环节有据可查和可追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相关技术规程的培训,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统一商标,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做到质量有标准、过程有规范、销售有标志。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项目,带动农户实施标准化生产,培育标准化农产品品牌。通过开展这一行动,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加强品牌化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建设是应对市场挑战、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提高自身效益的重要途径。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树立现代农产品品牌战略意识,实施品牌化经营战略。立足地方资源优势,选准适合本地发展的特色农业,以培育特色产品为重点,培植品牌产品。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和申请注册产品商标,提升产品价值,以信誉和品牌赢得市场。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与国内外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建立销售网络,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展示展销会,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契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树立自身的市场信誉。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商务部门要优先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其拓展境外市场。通过开展这一行动,努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与市场对接的能力。信息化建设是示范社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信息员队伍,加强培训,使信息员较熟练地掌握电脑基本操作技能和电子商务知识。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个性化专业网站,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和发布本社产品信息,增强服务功能。采取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政府支持、部门协助等方式,组织开展网上招商引资和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通过开展这一行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网上信息交流、发布和营销平台,提高与市场对接的能力。
四、加大指导、扶持、服务力度,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提供有力保障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放宽市场准入,完善登记办法,简化登记手续,减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序列,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中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类汇总。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各类支农项目及资金的重点扶持对象,各级发改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科技等部门要在项目开发、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标准化、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培训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范围。省级及省以下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出台的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享受。
(二)加强信贷支持。各级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优化信贷流程,每年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产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评价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逐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合理运用评级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照有关规定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并逐步增加贷款规模。对运作规范、有效益、讲信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扶持的办法建立专项担保资金。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机构涉农担保业务,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资金不足问题。  
(三)加强培训教育。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制订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培训网络体系,广泛开展面向以理事长为主的经营管理人才,以会计为主的理财能手,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种养能人,以经管干部为主的县乡基层业务辅导员的培训。培养合作社成员集体观念和合作意识,提高成员的综合素质,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培育一支懂经营、会管理、热心农村合作事业的经营管理者队伍。
(四)加强业务指导。依托农业部门,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体系,重点在推进规范化建设、标准化建设、品牌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市场开拓、开展信用合作、兴办资金互助社、土地股份合作、维权服务、盈余分配等方面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培养造就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队伍。
(五)加大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义、目标、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纳入农村普法规划,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努力使法律法规和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要着力加强对示范典型经验的宣传,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宣传组织农民闯市场、合作生产保质量、培养造就新农民、增收致富靠合作、诚实守信得实惠的好做法、好经验,为广大农民群众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影响。
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组织保障。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指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规划,形成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全面落实的组织领导格局,为扎实、有效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改、科技、司法、财政、商务、金融、税务、工商、质检、银监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相互支持配合。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为契机,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
(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建设效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农业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和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推进示范社建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制定示范社评定标准。省级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印发。省里每年评定100个省级示范社,市、县每年评定510个示范社,要坚持评定标准,严格评定程序。要加大对示范社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和国家、省支持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建设的项目,要向示范社倾斜。要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切实帮助示范社解决管理服务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效果。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工商         安徽省质量         中国银行业监督
行政管理局          技术监督局     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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