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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方案

来源:现代农村报   发布时间:2012年3月23日  浏览次数:2813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以及省委、省政府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坚持以市场为取向,放开搞活粮食流通,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搞好粮食储备,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证粮食安全;有利于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便于公开公正规范操作,保持农村稳定。

 

 

    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两放开、一调整”。 

    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从2003年6月1日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粮食实行随行就市收购。 

    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支持和鼓励各类经营者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实现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参与市场竞争,继续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调整粮食补贴方式。将原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间接给农民的补贴,改为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直接补贴给农民,补贴标准为粮食市场价低于政府保护价的差价。与此同时,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老挂账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一)确定各地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以1998年至2002年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5年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农民余粮的平均数量为基础,确定各地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 

    (二)确定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农业税计税农田面积,或计税常产,或计税农田面积和计税常产各占一定比例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具体的确定依据和落实方式,由各县自行决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确定农户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各县、乡必须将上级审定的商品粮常量全数分配到农户,不准截留、克扣或留有机动。农户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确定后,由乡镇政府发给享受补贴通知书,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核定差价补贴标准。以省物价和统计部门对全省粮食市场统计调查出的市场价,低于省政府规定的保护价的差价,作为对农民补贴的标准。当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取消差价补贴。2003年,混合小麦的差价补贴标准为每百斤5.5元,中晚稻为4.5元。为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差价补贴标准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 

    (四)确定每户农民补贴数额。将确定的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乘以政府公布的差价补贴标准,即为每户农民应得的补贴数额。 

    (五)对农民补贴兑付办法。对农民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必须由乡(镇)财政(农税)所承担,直接兑付给农民,不得由乡镇其他部门或村集中代领转付。对农民补贴的兑付和农业税的征收原则上实行“征补两条线”。即农户凭本人身份证和粮食补贴通知书,到当地乡镇财政(农税)所领取粮食补贴。各市、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如数兑付到每户农民手中。亩均补贴额较少的地方,在充分征求农民意见的基础上,也可采取将农民补贴资金直接抵交农业税及附加的办法。除当年农业税及附加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从补贴资金中抵扣以前年度的税费尾欠和其他任何款项。 

    (六)补贴资金的管理。对农民补贴的资金,由省财政一次或分批拨付给市、县。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设立对农民补贴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农民补贴的资金。 

     四、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配套政策 

     (一)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拓宽流通渠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粮食购销和保证粮食市场稳定中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为有利于农民出售余粮,各地要放开和搞活粮食市场,积极扶持和鼓励其他经营者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 

     (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从2003年6月1日起,省对市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停止实行。粮食风险基金由省统一掌握,按规定使用。 

     (三)加大处理老粮食库存的力度。对2003年5月31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老粮食库存,锁定库存数量和成本,并按计划销售和处理,力争在两到三年内将老粮食库存基本销售和处理完。对销售或处理老粮食库存发生价差亏损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先实行挂帐,挂帐利息用粮食风险基金支付。差价亏损挂帐本金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四)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皖政[2002]8号)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力争尽快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任务。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进行企业体制和经营机制的创新,发挥优势,增强活力,强化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改革过程中,要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仓储。 

     (五)妥善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亏损挂账问题。从2003年起,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中央和地方共同贴息的1998年5月末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利息,由省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支付。对1999年以来已处理陈化粮发生的差价亏损、1998年6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经营亏损,经审计认定后,实行挂帐,挂帐利息用粮食风险基金支付。各项挂帐的消化工作由各地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得挤占、挪用和逃废银行贷款。 

     (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工作。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粮食价格后,农发行要继续发挥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主渠道作用,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农民余粮,要确保不出现因收购资金不足造成农民卖粮难问题。同时,支持和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向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收购资金贷款。 

     (七)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现阶段采取以计税田亩或计税常产为依据确定每户农民补贴的办法,是根据当前粮食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的状况确定的,目的支持和鼓励农民积极调整种植结构,促进增加农民收入。如粮食市场出现供应紧张状况,将改按粮食播种面积或农民向国家出售余粮数量对农民进行补贴,鼓励农民多种粮,向国家出售粮食。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好粮食生产能力,绝不允许违反政策将基本农田改为非农用地。 

     (八)积极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订单农业等多种有效方式,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引导农民发展优质、优价粮食品种或经济作物的生产。 

     (九)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完善地方粮油储备体系,逐步增加省级粮油储备规模,市、县特别是销区县也要建立一定的地方储备。 

     (十)切实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积极转变工作职能,努力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功能。 

     五、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步骤 

     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各地特别是麦产区要立即行动起来,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宣传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目的、内容和各项政策,做到进村入户上墙,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认真制定方案。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在广泛调研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6月底报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批。7月底以前省完成对各市、县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省批复的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办法,制订详细的分阶段实施计划,精心组织,配套推进,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切实做到“五个到户”: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严格做到“六个不准”: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的数额;不准擅自以补贴抵扣当年农业税及附加以外的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集体代领补贴;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9月20日以前,各市、县要根据省批复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对农民兑付补贴资金的动员和准备工作,并将粮食补贴通知书送到每个农户。9月20以后,开始兑付补贴资金。同时,继续做好各项宣传工作。 

    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省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督查,随时掌握改革动态,对改革不到位和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及时进行纠正,对严重违反政策的将进行严肃查处和通报。各地对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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