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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

来源:安徽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13年4月5日  浏览次数:1793

为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有关规划,结合我省实际,编制《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2010年为基准年,以2011201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20年。《规划》适用于安徽省内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全省地质灾害现状。

我省人口众多,生态环境脆弱、地质环境复杂,是地质灾害多发省份之一。20032010年,全省共发生地质灾害11517起,死亡和失踪48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3亿元。全省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5727处,威胁群众近3万户、16万余人。按地质灾害类型分,滑坡1601处、崩塌1469处、可能会引发滑坡和崩塌的不稳定斜坡2276处、地面塌陷242处、泥石流136处、地面沉降3处。按险情等级分,特大型隐患点15处,威胁9837户、7.5万人;大型16处,威胁1761户、8211人;中型187处,威胁6632户、34270人。按区域分,皖南山区2988个,占52.17%;大别山区1201个,占20.97%;沿江丘陵地区1244个,占21.72%;江淮波状平原182个,占3.18%;淮北平原112个,占1.96%

(二)“十一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就。

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强化措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全省1:10万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全面完成。查明了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10411处,划分了全省地质灾害高、中、低、非易发区。二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系基本形成。各市及87个县(含市、区,下同)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及41县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了4831人的群测群防队伍,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网络,绩溪县等20个县被国土资源部命名为“全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三是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初步建立。省、市和地质灾害多发县、重点防范的乡镇均编制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省、市建立了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十一五”期间,全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70余次,参演1.1万人次。成功预报地质灾害193起,避免了对3923人的威胁。四是地质灾害治理效果明显。全省投入资金6亿多元,完成了951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涉及9521户、45080人。其中,省级财政投入近3亿元,消除了133个省级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 

(三)地质灾害防治面临的形势。

与国家和省在新形势下的任务、要求相比,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如现有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体制机制、人员经费、防治技术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在坚持过去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全面提升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划原则。

1.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

2.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和降低灾害风险。

3. 坚持群专结合、群测群防。紧紧依靠基层群众,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和专家的专业作用,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 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采矿和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责任单位,落实治理措施。

5. 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三)规划目标。

“十二五”期间,完成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县1 : 5万以上比例尺地质灾害调查任务,完成全省已查明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基本完成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进一步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推进“全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积极开展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覆盖设区市及重点县;建立有关部门联动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和应急机制,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灾情险情。增强防御地质灾害能力,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基本消除已查明的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危险点,明显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一)地质灾害易发分区。

依据我省地质构造、地层、地形地貌、岩土体类型及性质、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等条件,将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为高、中、低、非4个等级。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8个。总面积43442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1.1%。其中: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2个,面积33662平方公里,占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总面积的77.5%,主要分布于皖南山区的歙县、休宁县、祁门县、黟县、黄山区、屯溪区、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旌德县、绩溪县、宁国市大部区域,大别山区的太湖县、岳西县、桐城市、宿松县、潜山县、金寨县、霍山县大部区域;矿山采空塌陷和矿山疏排水引发的岩溶塌陷高易发区4个,面积6377平方公里,占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总面积的14.7%,矿山采空塌陷主要分布于淮北市市区、濉溪县、宿州市埇桥区南部、萧县、蒙城县、涡阳县、霍邱县等地,矿山疏排水引发岩溶塌陷主要分布于淮南市市区、凤台县、铜陵市等地;地面沉降地质灾害高易发区2个,面积3403 平方公里,占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总面积的7.8%,主要分布于阜阳市市区、太和县、界首市、亳州市区等地。

地质灾害中易发区6个。总面积11100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8.0%。其中: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中易发区4个,面积9512平方公里,占地质灾害中易发区总面积的85.7%,主要分布于皖南山区的东至县、青阳县、繁昌县、南陵县、泾县、广德县、休宁县、徽州区部分区域,大别山区的太湖县、舒城县、霍山县部分区域,以及江淮波状平原区的全椒县、庐江县、含山县部分区域;矿山采空塌陷和岩溶塌陷中易发区2个,面积1588平方公里,占地质灾害中易发区总面积的14.3%,主要分布于怀宁县、定远县、庐江县、当涂县部分区域。

地质灾害低易发区7个。面积39695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8.4%

地质灾害非易发区1个。面积4360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1%

另外,我省的淮北平原大部和江淮波状平原区广泛分布有膨胀土,沿江地区的芜湖—马鞍山一带有软土分布。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分区。

依据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规划期内地质灾害易发、人口密集、重要基础设施、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规划区,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全省共划分5个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大区、10个地质灾害防治亚区,总面积8.703万平方公里。大区包括: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重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防治区;皖南山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大别山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淮北平原地面沉降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一)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通过开展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和小流域1:5万以上比例尺的地质灾害调查,查明重点防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情况、成因以及发生、发展规律,实施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和风险评价,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全面、系统、准确的基础资料。教育、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程项目建设区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全面建设调查、排查、巡查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1. 开展重点防治区地质灾害调查。

1)按照项目分为38个重点防治县1:5万地质灾害调查。

①皖南山区:歙县、祁门县、休宁县、黟县、黄山区、屯溪区徽州区、绩溪县、旌德县、宁国市、泾县、广德县、石台县、青阳县、东至县共14个。

②大别山区:岳西县、太湖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潜山县、桐城市、宿松县、宜秀区共9个。

③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等区域:当涂县、含山县、南陵县、贵池区、铜陵县、铜陵市、繁昌县、巢湖市、庐江县、枞阳县、怀宁县、定远县、全椒县、淮南市、凤台县共15个。 

2)淮北平原地区地面沉降调查,包括亳州、宿州及界首-颍上地区。 

3)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地质灾害调查。在1:5万地质灾害调查基础上,开展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局部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1:1万地质灾害调查。 

4)新安江流域地质灾害调查。在1:5万地质灾害调查基础上,开展新安江流域局部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1:1万地质灾害调查。 

2. 开展重点镇村地质灾害勘查。

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对上述区域受突发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镇村(含威胁人口数达1000人以上的人口聚集区),重点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形成背景条件、引发因素、危害性及其发展趋势,对其危险程度进行评价与风险评估,为镇村规划建设提供基础依据。 

3. 开展重大工程建设区地质灾害调查。

针对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旅游等行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或委托开展工程项目建设区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 

(二)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加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协作,形成会商预报和联动预警机制,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县、乡(镇)、村、村民组四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组织和责任体系,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覆盖所有地质灾害隐患行政村,逐步建立由全省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信息系统、预报预警系统、地质灾害预警示范区组成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1. 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建立健全覆盖重点地区的部、省、市、县四级联网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与动态监测系统,省、重点市及有关县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机构和监测网络,在皖南山区、大别山区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示范点,实现对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险情巡查、群测群防、灾情速报、应急预案等信息的动态采集和实时汇集。 

2. 建设信息系统及预警指挥系统。

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联动机制。建设省、市、县和现场联动的地质灾害远程会商系统,以及全省统一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平台,实现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快速响应、信息报送、调度指挥。 

(三)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将实施地质灾害危险点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道路交通、新农村建设、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村庄整治、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有机结合,建立政府牵头、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整合资金、尊重群众意愿、搬迁与治理相结合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体系。

1. 实施搬迁避让工程。

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大或潜在危害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区居民,组织搬迁避让。“十二五”期间,计划搬迁避让368处,涉及5902户、31317人。

2. 组织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针对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尤其是人口密集区、城镇、重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机关、学校、部队、医院驻地、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居住地、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交通干线、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区,组织进行工程治理。“十二五”期间,完成180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工程治理任务。 

(四)强化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全面提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培训,积极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1. 健全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

加强省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建设,发挥省内地勘单位人才优势,配置应急调查监测仪器和远程会商设备,建立全省统一指挥、机动快速、协同联动、高效有序的专业化地质灾害应急与技术保障队伍,构筑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专家和群测群防网络组成的省地质灾害应急组织体系。

2. 推进应急信息系统建设。

在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专家支持、应急决策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皖南山区、大别山区开展地质灾害无线远程监测预警系统、地质灾害多参数监测传输预警系统和应急会商试点工作,推进地质灾害应急数字化管理,形成包含技术决策、数据传输、基础支撑的地质灾害应急信息系统,实现省、市、有关县应急会商系统的有效对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共同责任机制。

各地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和科技创新力度。

加大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用于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要隐患点的监测预警、避让搬迁、勘查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市、有关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增加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监测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拓宽资金渠道,探索激励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

(三)全面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识灾、监测、预警、巡查、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基本常识和方法的宣传,每年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重点地区避险应急演练活动,尤其要加强对中小学师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避险技能演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群测群防监测员参加地质灾害防治业务知识培训,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意识,提高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自我保护和应急避险能力,使防灾减灾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四)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引发地质灾害以及在防治工作中存在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附则 

本《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并负责解释。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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