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安徽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欢迎您的到访!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现在时间是:
当前位置:首页>部门政策

安徽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的意见

来源:安徽农业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0年8月4日  浏览次数:2802

  各市农委、金融办、财政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农发行各二级分行、工行各二级分行、农行各二级分行、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相关保险公司、担保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4号),充分发挥金融拉动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支持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转型升级,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性

  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统筹城乡,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安徽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同时,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金融机构培育新的信贷增长点,优化信贷结构。各金融机构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性,把改善金融服务,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融资难问题,作为培育发展市场主体、加速安徽农业崛起的重要途径,切实把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作为金融部门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4号文件的重要抓手。

  二、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灵活运用风险补偿、贴息、奖励补助等财政手段,引导信贷资金投向“三农”。落实加强农户金融服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各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贷款扶持力度,扩大贷款担保抵押范围和品种,降低龙头企业和农户融资成本,鼓励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设立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落实农业保险政策,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

  三、加大农业产业化信贷扶持力度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设置在实现县域全覆盖的基础上,着力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问题,以增加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的机构网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网点的,给予相应补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确保实现涉农信贷投入有较快增长,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不低于上年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户信贷投放的,依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2010〕559号),予以奖励或者补助。

  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龙头企业授信业务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建设项目。要针对龙头企业和农户金融服务需求的特点,开发专门的龙头企业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金融业务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保单、仓单等质押贷款,推广林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抵(质)押贷款,大力推广农户种植养殖业订单贷款、“公司+农户”贷款等。

  3、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诚实守信的龙头企业和农户开辟贷款“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贷款授权授信制度,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的联保制度,减化贷款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在手续齐全的条件下要在柜台一次性办结。争取每个县支行都有贷款审批权限,推行信贷关系建立、评级、授信“三合一”,提高贷款效率。进一步扩大小额农贷的对象和范围,将贷款对象由传统的种养户扩大到加工户、个体工商户、科技示范户等,提高小额农贷额度。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做好申请贷款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和有信贷需求且具备偿还能力的农户授信工作。

  4、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型龙头企业和农户发放无担保或者无抵押贷款,2009年、2010年当地财政按其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资金从当地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

  5、劳动密集型龙头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财金〔2009〕334号)执行。

  6、切实降低龙头企业和农户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龙头企业和农户的贷款利率水平,对信用良好的龙头企业和农户以及由信用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的龙头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龙头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担保机构要切实降低龙头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费率。

  四、进一步提高信用担保效率

  1、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各地通过整合支农资金等方式,建立农业产业化担保基金,用于建设担保机构的国有资本金,或通过委托现有担保机构运营,专项用于开展涉农担保业务。鼓励担保机构设立涉农担保分支机构或部门。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等组建农业担保公司,2009年、2010年设立当年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担保额超过其实收货币资本的,省财政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予以奖励,用于担保业务风险补偿。

  2、对信用级别较高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提供担保时,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针对龙头企业和农户的经营特点,在做好房地产、机器、设备等传统抵押措施外,积极探索存货、可转让的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措施。鼓励整合地方政府、担保机构、金融机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等各展所长,联合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化担保新模式,丰富担保品种。

  五、支持龙头企业首发上市、上市后再融资或债券融资

  1、加强对龙头企业上市或债券融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扎实开展上市辅导,做好上市申报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积极推动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开展再融资,改进对龙头企业上市或债券融资工作的协调服务,督导中介机构提升中介服务水平。

  2、2009年、2010年成功上市的小型龙头企业,省及当地财政分别按照上市费用的10%给予补贴。

  3、2009年、2010年皖北地区每培育一户上市小型龙头企业,省财政对龙头企业所在地政府按每户100万元给予奖励。

  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保险支持力度

  1、深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增加试点品种,努力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各地结合本地种养结构,探索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探索开展“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险。继续开展“信贷+保险”试点,不断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2、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房、农机具和农产品质量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为龙头企业的生产设施及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保险保障。

  3、大力发展涉农人员人身保险。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扩大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参保面。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探索保险机构开展新农保、新农合试点的经验,积极发展农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龙头企业合作,开发适合企业特点的人身保险产品。

  4、探索保险支持农业产业化新途径。拓展保险保单质押业务的范围和品种,鼓励贷款企业和农户对抵押物进行投保。探索涉农贷款保证保险,提升保险在涉农信贷中的渗透度。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出口的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探索保险公司参与多形式农村信用共同体的有效途径。

  七、规范龙头企业融资收费标准

  1、对龙头企业、农户贷款抵押登记发生的土地价格评估费、房产价格评估费、公证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2、龙头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续期的,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现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其收费标准不超过前次收费总额的30%收取。

  八、改善金融服务环境

  1、加强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要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强化工作考核。

  2、积极搭建企业合作平台,通过举办银企对接会和网上金融超市等活动,开展多形式、多层面的银企对接,建立融资协商长效机制,互通企业经营、融资状况和金融产品、信贷流程等信息,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效率。

  3、加快推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青年示范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为切入点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农村经济主体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改善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4、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健全龙头企业和农户诚信评价、信息披露制度,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户诚实经营,建立健全龙头企业和农户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图文快讯
版权所有 © 安徽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电话:0551-64256798 传真:0551-64256798
地址:合肥市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叉口天骄国际B座2610室 技术支持:网道科技 皖ICP备081017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