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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整改工作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15年7月6日  浏览次数:1944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45号令、《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245号令的通知》(皖农法〔2013〕55号)和《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下放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的通知》(皖农机科教〔2013〕41号)精神,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已下放至设区的市农机主管部门。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强化责任落实,防止出现一放就乱、管理脱节,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农办函〔2014〕293号)要求,省局上半年对全省拖拉机培训机构审批及教学管理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发现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现就做好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编号不规范。行政审批下放后,部分市农机主管部门在《许可证》编号时,有的出现重号现象,有的只是单纯数字,表述不够准确、清楚。

    (二)《许可证》事项不相符。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人代表或者教学场所的,未及时向各市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许可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三)《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以下简称《准教证》)更换不及时。《准教证》教练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且未及时更换人员仍从事培训教学工作。

    (四)公告不及时。各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机构,未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制度不健全。个别培训机构无法人代表或专职财务人员,违规进行培训工作。

    (六)报表不及时。部分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反办法规定,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

    (七)教学场所丢失。因政府城镇规划建设,受场地置换等因素影响,新校址迟迟得不到解决,导致个别培训机构名存实亡,无法正常开展培训工作。

    二、整改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制度。个别培训机构无法人代表或专职财务人员的,各农机主管部门要督促尽快确定合适人选,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依法开展培训工作。

    (二)及时公告。各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及时报表。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局备案。

    (四)规范证件管理。各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大《许可证》的管理力度,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人代表或者教学场所的,要及时向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确保《许可证》许可事项与实际情况一致。《准教证》教练证有效期到期要及时更换,保证使用的教学人员的培训资格符合条件。

    (五)新建教学场所。因场地置换等原因导致教学场所丢失的,各农机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争取早日解决新校址问题,保证培训机构有必要的教学场所。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农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整改取得实效。根据《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下放后相关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皖农机科教〔2014〕258号)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辖区内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整改实施。各拖拉机培训机构7月底完成自查,各农机主管部门8月10日前结束监督检查,各市整改情况于8月15日前报省局科教处,并同时发送电子文档(邮箱ahnjkj@126.com)。

    (三)组织抽查。省局将组成抽查组,适时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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